保險部業務項目詳細內容
(一)參加農保資格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請參閱會務部)
2.非前項農會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非會員參加農保)
(1)年滿15歲以上者。
(2)戶籍設在萬丹鄉內。
(3)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
(4)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公司負責人和董監事亦不可)。
(5)農地座落在屏東縣境內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範圍內。
(6)自有農地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每人農地平均0.1公頃以上者(需土地同意書),林地平均0.2公頃以上者。
承租農地者:本人、配偶承租農地,農地0.2 公頃,林地0.4公頃,河川地許可書限本人辦理農健保。
(7)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8)退休人員僅能參加全民健保。
【目前農保資格認定依據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31號令修正公布並施行】
(二)辦理農保必備資料
1.持本人身份證、印章親自辦理。
2.新式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3.第1類土地登記謄本1份、地籍圖1份(以申請日限10日內有效)。
4.前一個月內農地現況照片2張。(不同角度各1張)。
5.檢具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漁林畜產品30,600元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5,100元。
※ 凡銷售紅豆、稻穀、花卉、蔬果等農產品之證明,或購買農業資材如農藥、肥料等收據,請務必加註加保者姓名並妥善保存,若與本會有交易關係者遺失收據或證明,可向本會申請補發。
(三)辦理農退儲金資格及必備資料
1.申辦資格: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符合農退儲金加保資格農保被保險人。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保被保險人。以上加保資格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自願加保,本人需親自到本會保險部辦理。
2.攜帶證件:農保被保險人本人持身分證正本、萬丹鄉農會存摺、存摺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四)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格及必備資料
1.投保資格:農保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自願加保,加保時需本人親自辦理。
2.攜帶證件:農保被保險人本人持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3.保險費:每月新台幣20元。
4.保險範圍:田間從事工作之職業傷害。
(五)參加農保應注意事項
參加農保後,土地、戶籍等有變動,請速向農會申報,以免喪失農保資格。
(六)請領各項給付(生育、喪葬、老農、殘障)應備文件
1.生育給付(分為本人生育給付及配偶生育給付兩種):
※請領資格:參加農保滿280日分娩、參加農保滿181日早產或參加農保滿84日流產者。
※給付標準:分娩、早產、死產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付2個月(20,400元)、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流產給付1個月(10,200元)。
※應備書件:
(1)嬰兒出生證明書(流產或死產應附醫院之證明書)。
(2)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1份(戶政事務所申請限10日內)。
(3)土地登記謄本1份(地政事務所申請限10日內)。
(4)申請人存摺及印章。
(5)配偶生育,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分娩日須在婚姻關係中)。
2.身心障礙給付: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本人於加保期間因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久殘廢或治療1年以上,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不能復原者。
※給付標準:1~15級,最高1,200日(408,000元),最低30日(10,200元)。
※應備書件:
(1)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空白診斷書須來本會索取)。
(2)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1份(所有資料皆在醫生診斷後申請)。
(3)土地登記謄本1份(所有資料皆在醫生診斷後申請)。
(4)申請人農會存摺及印章。
3.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實際支出殯葬費之人。(如非直系血親需附收據)
※給付標準:15個月計153,000元。
※應備書件:
(1)死亡診斷證明書(死亡宣告為判決書)。
(2)全戶除戶謄本1份(所有謄本皆於死亡日期後有效)。
(3)土地登記謄本1份(所有謄本皆於死亡日期後有效)。
(4)申請人存摺及印章。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同戶時,申請人戶籍謄本1份(所有謄本皆於死亡日期後有效)。
4.老農福利津貼:
※請領資格:
(1)符合農保資格,年滿65歲,年資須滿15年以上。
(2)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津貼者(如中低收入戶)。
(3)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87.11.13公佈生效後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得申領。
(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a.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b.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農業用地。
2)農舍。
3)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給付標準:每月7,550元。
※應備書件:申請人身份證、農會存摺及印章。
☆ 請領農保給付應注意事項
1.農健保保費請按期繳納以保障自身權利(每年5月、11月存摺扣款繳納保費)。
2.申請各種給付業務,農會及勞保局皆不收取任何費用,檢舉不法專線080-491021或北市郵政112-708信箱。
3.各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領取殘廢給付後,不能從事農作生產者,依規定需退保。
※ 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相關權益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於參加農保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礙,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給付標準:
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換算1日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中華民國84年6月8日發布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定係指於申領本津貼(7,550元)時符合申領資格,於日後雖因領取農保殘廢給付而退出農保,仍可以繼續領取本津貼(7,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