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部業務項目詳細內容

 

保險部業務項目詳細內容
一、 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目前資格認定依據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9191號令修正公布並施行】
(一)加保資格:
1.年滿15歲以上,戶籍設在萬丹鄉內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每年國內居留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
2.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公司、行號負責人或董監事等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不得參加農健保。
3.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含公保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退休人員僅能參加全民健保。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年齡為50歲以下者,或曾以退伍青農身分加保後退保並於退保後5年內申請加保者,不在此限,符合加保資格。
4.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含公保、軍保、就業保險、勞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5.農地種植面積之規定(農地座落在屏東縣境內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範圍內。)
(1)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之自有農地,種植面積達1,050平方公尺以上。
(2)承租農地者:私有或機關承租農地契約(限本人、配偶承租)、河川地(限本人承租),以上資格農地種植面積須達2,100平方公尺以上。
※自113年11月22日起,其農業用地與戶籍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不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如符合下列情形,可由農業改良場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如農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或非毗鄰區域,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檢具農業改良場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加保。
 
(二)應備資料:
1.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臨保險部辦理。
2.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或 全戶含詳細記事戶籍謄本。
※與農地所有權人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之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全戶含詳細記事戶籍謄本。
3.農地資料 【謄本及地籍圖以申請日前十日(工作日)內為有效期限)】
※農地座落在屏東縣境內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範圍內。
(1)自耕農
提供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之自有農地,面積達1,050平方公尺以上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各1份。
(2)佃農
    1.私有地承租公證書或機關承租契約正本(限本人、配偶承租),且農地種植面積達2,1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各1份。
    2.河川地許可書正本(限本人承租),且農地種植面積達2,100平方公尺以上。
4.一個月內農地現況彩色照片2張。(不同角度各1張)。
5.以下憑證擇一:
(1)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漁林畜產品憑證金額30,600元以上(須有行號名稱、統編、地址、公司負責人印章、電話) 
(2)當期農作物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 (買進)金額5,100元以上之收據或發票(須有加保者姓名)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
 
(三)給付項目: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各項給付請領期限:自發生翌日起5年內必須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者,請求權消滅則不予給付。
※所有謄本資料皆在給付項目「發生後申請」。
 

給付

項目

金額

申請資格

應備資料

生育

61,200

1.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

※農保女性被保險人自115年1月1日起分娩或早產,除生育給付外,另加發給補助38,800元,每胎合計為10萬元。

  1. 被保險人存摺影本、印章。
  2. 新生兒入戶籍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與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籍者,需雙方戶籍資料)

  1. 農地所有權狀或第一類土地謄本正本

※ 如屬外籍配偶者,另攜帶居留證和護照。

喪葬

津貼

306,000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者,為其

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

喪葬津貼。

  1. 死亡者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2. 申請人存摺影本、印章。

   (未與被保險人同戶籍者,需

   另附身分證或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1份。)

3. 農地所有權狀正本。

※ 與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者,需雙方全戶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喪葬

慰問金

102,000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者,若不符合申領喪葬津貼給付者,另可申請『喪葬慰問金102,000元』。

※以下所有條件皆須符合:

1.108年9月6日及當日以後身故者,身 故當下仍具農保被保險人資格。

2.農保被保險人身故前,年滿65歲以上。

3.農保加保年資合計滿25年以上。

4.無欠繳保險費或滞納金。

5.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喪葬津貼。

  1. 死亡者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2. 申請人存摺影本、印章。

   (未與被保險人同戶籍者,需另附身分證或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份。)

身心

障礙

408,000

(最高等級)

被保險人於參加農保期間因傷害、疾病或遭受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依身體障

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15個障礙等級。

提出申請時間舉例說明如下,詳細內容須以勞保局之認定為基準:

  1. 眼睛-以白內障為例:手術後1年可提出申請。
  2. 上下肢-以換膝關節為例:手術後/治療1年可提出申請。
  3. 胸腹部臟器-手術後6個月可提出申請。

有關身體障礙部位經手術或治療時間多久可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請洽詢勞保局。

身心障礙給付須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以農會寄出申請書件之郵戳時間認定),不得由遺屬或繼承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

如領取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經勞保局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勞保局將依規定予以退保。

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資格並已領取者,如因領取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被退保,其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仍可繼續領取,不受影響。

1.身心障礙診斷書(可向農會索取)經醫療院所蓋章後,撕下封面證明書。

2.申請人存摺、印章。

 (外匯及證券存摺無法入款)

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詳細記事戶口名簿(與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籍者,需雙方戶籍資料。)

4.農地所有權狀或第一類土地謄本正本1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
(一)加保資格: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
   ※112年12月1日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二)申辦手續:為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實際以區域性從農工作,申請人應於審
   查小組會議列席說明。申請人如未列席或經審查不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不予加保。
(三)保險費:每月新台幣15元。
(四)保險範圍:田間從事工作之職業傷害。
(五)給付項目:傷病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四種。
※各項給付請領期限:自發生翌日起5年內必須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者,請求權消滅則不予給付。
※所有謄本資料皆在給付項目「發生後申請」。
 

給付項目

金額

用途

應備資料

喪葬津貼

612,000

殯葬費用補償

1.死亡者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2.申請人存摺影本、印章。(未與被保險人同戶籍者,需另附身分證或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份。)

3.農地所有權狀正本。(與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者,需雙方全戶戶籍謄本或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身心障礙

給付

612,000

(最高等級)

工作能力減損補償

1.申請人存摺、印章。(外匯及證券存摺無法入款)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與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籍者,需雙方戶籍資料)。

3.農地所有權狀或第一類土地謄本正本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5.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診斷書。

★ 請醫師於診斷書內載明:住院診療日期、門診治療共幾次…等,以利送審給付。

(1)從事農作受傷者:需詳述~發生時間、農地位置、種植作物、事故時使用機械設備、發生原因經過及與農作具體之因果關係。

(2)從事農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需提供警察等機關證明、駕駛車種駕照正本以及「日常居住處所位置、農地位置、儲藏室、集貨場、習慣交易地點證明」所經之事故路徑圖及簡圖。【務必載明事故當日~①起點 ②事故地點 ③目的地(以上地點之完整地址或地段地號)以及④行進方向(請以箭頭表示行進方向)】

傷病給付

第114,280元/月

第210,200元/月

收入減少補償

就醫津貼

門診100元/日

住院1,200元/日

療養期間慰問金

 
三、農民退休儲金業務
(一)申辦資格:未滿65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農保被保險人,而且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意願申請提繳。
※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農保一旦退保,即不符合提繳資格。
(二)應備資料:農保被保險人本人持身分證正本、萬丹鄉農會存摺、存摺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三)提繳金額:最高為「每月最低工資 x 10%」。農民於1~10% 範圍內自行決定,政府相對提繳相同金額。
☆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29,500元,請務必留意帳戶餘額並備足存款,以免扣款不成功而影響自身權益。
 
四、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
(一)請領資格:
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
3.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4.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資格未中斷」。
※排富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申請領取者適用,僅計算本人非農業所得及不動產,相關規定請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為準。
(二)核付標準:符合請領資格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台幣8,110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三)請領手續:符合資格當月,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農會存摺、印章至保險部辦理。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相關法令規定及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
  https://www.bli.gov.tw/0000005.html
 
【防範農保/農職保黃牛】
近日農保/農職保黃牛猖獗,經常使用話術引誘農民上當,敬請鄉親多加留意,如有任何給付或申辦問題,可直接洽詢本會保險部!
電話:08-7772007分機105、106、107    萬丹鄉農會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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